一、什么是營商環境
(一)營商環境的起源
營商環境建設工作源于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評價體系,其主要目的是通過一個測評體系測算出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在一個國家(經濟體)中從設立到消滅全生命周期各環節的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程度。根據該報告中國家(經濟體)的排名和記載的改革舉措,相關企業、機構、投資者可以更好的對自身的資金運營方向、投資領域、風險評估進行決策。營商環境排名靠前的國家(經濟體)自然有更多的機會吸引外來投資、激發本地區經濟活躍程度。
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目前的評價體系中,設立了“開辦企業”“辦理建筑許可”“獲得電力”“登記財產”“獲得信貸”“保護中小投資者”“繳納稅費”“跨境貿易”“執行合同”“辦理破產”共計10項指標。10項指標分別考評計算得分,然后根據10項指標的總分進行排名。
一個國家(經濟體)的得分計算方式是,原則上一個國家(經濟體)選取一個城市代表該國家(經濟體),該城市的得分即為該國家(經濟體)的得分,如果該國家(經濟體)的人口超過1億,則選取兩個城市進行考評,兩個城市根據經濟發展和重要程度被賦予不同的權重,根據得分及權重綜合計算出該國家(經濟體)的得分。中國參與考評的城市為北京和上海,其中北京的考評權重為45%,上海為55%。
目前在最新的2020年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中,已經有200余個國家(經濟體)納入排名。其中排名前十的國家(經濟體)分別為:新西蘭、新加坡、中國香港、丹麥、韓國、美國、格魯吉亞、英國、挪威、瑞典。中國目前排在第31位,較2019年上升15位。
(二)中國營商環境評價體系
2019年5月,為更好地促進我國各城市營商環境的不斷優化,做到對標國際先進,國家發改委在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評價體系10個一級指標的基礎上,結合中國實際,設立了中國營商環境評價體系,該體系將一級指標增加至18個。同年,國家發改委對全國41個城市進行了上述18項指標的集中考評。41個城市既包含了北京、上海等4個直轄市,廣州、成都等15個副省級城市,也有石家莊、長沙等17個除副省級城市外的省會城市,還有三亞、衢州、義烏等5個其他城市,考評的覆蓋面較廣。
此次考評,成都法院代表成都市參與了18項指標中3項指標的總牽頭填報工作,協助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市場監管局、市金融局等部門完成了其余4項指標的填報工作。成都法院是此次成都市參與中國營商環境評價工作中負責指標最多,參與范圍最廣的單位之一。成都法院牽頭的“執行合同”“辦理破產”“保護中小投資者”三項指標最終均排名全國前十,為成都市營商環境標桿城市建設貢獻了力量。
2020年9月,國家發改委在2019年評價的基礎上,再次開展新一輪的營商環境評價工作。參評城市從去年的41個城市擴大至80個城市。此外,本次評價工作還將除雄安新區外的18個國家級新區納入考評范圍。參評單位共計98個,且均為所在省、市、自治區經濟水平領跑的城市和新區,競爭壓力較去年大幅提升。四川省除成都外,還有綿陽、德陽、樂山和天府新區參與測評。目前,此次評價工作的結果尚未公布。
二、營商環境建設工作哪些與人民法院有關
(一)哪些指標與法院工作有關
根據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價要求及國家發改委中國營商環境評價體系,“保護中小投資者”“執行合同”“辦理破產”三項指標與法院工作直接相關。在國家層面,最高人民法院作為牽頭單位直接負責了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價中“執行合同”“辦理破產”兩項指標的填報,與中國證監會共同負責了“保護中小投資者”指標的填報工作。除此之外,“登記財產”以及中國營商環境評價體系中的“市場監管”、“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和應用”、“勞動力市場監管”等指標也涉及到了法院的行政審判、支持產權審判、土地及不動產權利糾紛等內容,與人民法院的工作密切相關。這里我們主要探討與法院工作直接相關的“保護中小投資者”“執行合同”“辦理破產”三項指標。
(二)指標的具體內涵
“執行合同”是以一個國家(經濟體)的初級(基層)法院為例,在一個假設的理想案例下,來衡量解決商業糾紛所耗費的時間、成本以及司法程序質量,從而評估該國家(經濟體)是否采用了一系列可以提升法院系統質量和效率的好的舉措。
根據上述定義,該項指標主要從三個維度進行評價:解決商業糾紛的時間、解決商業糾紛的成本、司法程序質量指數。在假設案例的條件下,測算法院解決商業糾紛的時間和成本,并根據該國家(經濟體)內現行有效的法律測算司法程序質量指數。
“辦理破產”研究一個國家(經濟體)企業破產程序的時間、成本和結果,以及適用于清算和重組程序的法律框架的力度。其仍然是建立在一個假設的理想案例基礎上,主要的考評維度是破產所需時間、成本及破產結果(回收率),以及破產框架力度。其中時間、成本和破產結果(回收率)由假設案例得出,破產框架力度是根據該國家(經濟體)內現行有效的法律進行測算。
“保護中小投資者”分為兩個大方面六個具體考評維度,主要衡量在利益沖突的情況下少數持股者受到的保護,以及在公司治理結構中股份持有人的權利??荚u數據來自對公司法和證券法律師的調查,并以證券監管規則、公司法、民事程序法以及法庭的證據規則為依據。其6個考評維度為“信息披露透明度”、“董事責任程度”、“訴訟便利度”、“股東權利”、“所有權和管理控制”、“公司透明度”,共計48個問題,通過48個問題對應答案的得分測算最終排名。
(三)相關指標的得分及排名
2020年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顯示,中國的10項指標排名位列第5至第105位不等。其中“執行合同”指標為10項指標中排名最好的,位于世界第5,較上一年上升一位,“辦理破產”位于世界第51,較上一年上升10位,“保護中小投資者”位于世界第28位,較上一年提升36位??梢哉f,上述指標是中國在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中排名較為靠前,進步最為迅速的三項指標。
三、人民法院應當如何開展服務保障優化營商環境建設工作
世界銀行和國家發改委的指標體系,與目前人民法院的工作思路和改革方向存在一定的不同。這主要是營商環境的評價方式是建立在西方經濟學研究的基礎上,與我國現行的法院工作方式存在理論上的差異。那么如何將世界銀行及國家發改委的營商環境考評更好的融入到法院的日常工作中,如何讓二者能夠有機結合,這里提供一些拙見僅供參考。這里主要是落腳在地方的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應當如何開展工作上。
首先,要改舊立新,夯實制度基礎。人民法院應當對照世行相關標準,參照上海北京的改革舉措,對不適應國際規則的制度要進行修改,對空白的要加以新訂,對影響效率的要進行整改。
其次,要加強審判執行的監督管理。人民法院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加強審判執行監督力度,提升審判執行的效率。比如,推進訴訟服務體系建設,有效提升服務群眾便利性。加強民商事審判,提升審判效率,縮短當事人訴訟成本。鞏固“基本解決執行難”成果,壓縮當事人執行的經濟和時間成本等。
第三,持續深化配套改革。持續推進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司法責任制改革、內設機構改革等內容,確保改革工作推進有秩序、有重點、有實效。同時加強政府與法院之間的良性互動,助推“放管服”改革和法治政府建設。
最后,營造良好氛圍。加強與服務對象等的溝通聯系,通過分別召開座談會、“一對一”走訪的形式,宣講營商環境建設工作,爭取理解和支持,通過發布白皮書和典型案例等形式全面展示成都國際化營商環境建設工作舉措和階段性成效。